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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大、中专学校学生饮酒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正常秩序,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利于培养“四有”人才。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我区教育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要禁止学生饮酒”的精神和广大教职工学生的要求,现对大中专学生在饮酒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研究生、进修生、委培生、函授生等)在校就学期间饮酒(含白酒、红酒、啤酒类);
二、由校系或班级组织的学生参加校内外的一切活动不得备酒;
三、对于在校内外饮酒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制裁,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由饮酒或酗酒滋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造事者本人承担,学校和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补助;
五、凡是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参加评优,处分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出面通知学生家长或工作单位;
六、禁止教职工和家属子女及其他人员饮酒后进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育场所及学生宿舍,更不得请学生饮酒或参与饮酒;
七、为禁止在校学生饮酒,凡是校区的国营商店和个体摊贩,一律禁止出售酒类商品;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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