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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师范学院
关于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处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我院的培养目标,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宗教渗透,维护社会和校园稳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中学人民教师,根据《中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崇尚科学,宣传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反对有神论和封建迷信。
第三条 学生无论何时何地念经、讲经、封斋、做乃麻孜(礼拜)、祈祷、烧香、拜佛、做弥撒均视为参加宗教活动。
第四条 学生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无论何时何地参加宗教活动者;
(二)上经文学校、地下经文点学习经文,或自学经文者;
(三)阅读、书写、印发、销售、张贴、保管宗教语录、宗教书刊及宣传品者;
(四)转录、听看、销售、保管含宗教内容的录音带、录象带者;
(五)向经文学校、清真寺、教堂、庙等宗教场所捐款、捐物者;
(六)向他人宣传宗教教义者;
(七)收听宗教广播者;
(八)接受国内外宗教组织及宗教教职人员赠送的礼品者;
(九)知道其他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不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者;
(十)穿戴含宗教色彩的服装、服饰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宗教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者;
(二)利用宗教组织串联,煽动闹事,罢课、罢考、罢餐,非法游行、集会,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破坏稳定者;
(三)煽动宗教圣战、制造骚乱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
(四)煽动宗教狂热,发起、组织集体宗教活动者;
(五)包庇、纵容非法宗教活动,掩护、窝藏宗教狂热分子搞民族分裂破坏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者;
(六)强制、诱使他人参加宗教活动者;
(七)参加非法宗教活动者;
(八)穿戴含宗教色彩的服装、服饰,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
(九)参加宗教活动,经批准教育坚持不改者。
第七条 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一)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二)是特困生的,取消享受特困生生活补贴费资格;
(三)班中有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或在班中、该班学生所在的宿舍里发现宗教用品,该班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四)班集体参加宗教活动,或班中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增加,追究该班班团干部、班主任及所在系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学生干部(含党、团、学生会、班委干部)参加宗教活动,一律撤职;
(六)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宗教活动,实习成绩不予及格;
(七)毕业生参加宗教活动,缓发毕业证,暂缓毕业。
第八条 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受到处分的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学生。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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