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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师范学院各系(处)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喀什师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整改方案》(喀师党发[2000]47号)和《2000年财务检查总结》精神,引导各系处依法生财、聚财、用财,充分发挥各系处的优势和潜力,
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办学效益,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规范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教学科研所需费用;
2、师资培训的相关费用;
3、普通本专科生和成人教育招生宣传相关费用;
4、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
5、大型(大批量)办公用品的购置;
6、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投资等。
二、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1、事业发展基金由各系处自主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系处自握一支笔,全校统一一本帐”的规定。
2、福利奖励基金支出不得挤占事业发展基金的留存。
3、各系处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合理使用事业发展基金,做到量入为出,有理有节。
4、各系处要设立专门帐户,独立核算事业发展基金, 建立健全报帐、对帐制度,每月和计财处核对一次。
5、年度收支差额要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各类专项拨款( 学院及外单位对口拨款)使用后的收支差额也要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6、系处创收收入除去成本和上交学院的剩余部分,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按4:6分配并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7、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结存要定期公开,并记录备案, 以利系处教职员工监督和检查。
三、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
1、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在充分论证、部门集体决定的基础上合理使用。
2、各系(处)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购置, 须拟定购置计划,由教科处及相关单位签批后,进行集中采购。
3、各系(处)因师资培训发生的费用,须报组织人事部协商签批。
4、严禁突击支出,系处因事业发展需要使用本年度全部事业发展基金或还需使用往年结余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院主管领导、
计财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报院纪检委备案。
5、系处集体活动、招待费严禁使用事业发展基金。
四、学院尊重各系(处)对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权,任何单位不得乱集资、乱摊派。
五、关于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学院另有规定的按学院规定执行。
中共喀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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