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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首页规章制度》喀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喀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系(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正系(处)、副系(处)、正(副)科(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院党委、行政的意见,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的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部门。
      第十条: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院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人事部、纪检委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学院专项财政预算,由学院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纪检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喀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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