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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首页规章制度》喀什师范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喀什师范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的精神,促进我院系(部)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系(部)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系(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系(部)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与配合,共同负责系(部)的工作。
第三条 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系(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在对系(部)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与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推荐,奖惩,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就业中的重要问题;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章 议题研究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主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除系主任(行政负责人)召开的系务(行政)办公会议外,需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励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外,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务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度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研、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院党委和院行政。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有些重要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例会人员阅签后存档。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喀什师院组织人事部
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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