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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喀什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喀师党纪发[2001]11号),促进学院各单位(部门)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规范我校审计工作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5日),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学院审计机构在承办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工作次序与要求。它由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终结等四个阶段组成。
审计工作程序对内部审计业务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并检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审计程序
第三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院分管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机关审查或备案。
(二)内部审计机构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的各具体审计项目时,应于7日前组成审计小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组的工作。
(三)审计组应在了解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法规政策及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院分管领导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完成时间;
4、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5、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四)审计方案得到批准后,应在进入被审计单位3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口头通知必须存有通知记录。书面通知在必要时可抄送有关部门、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一般只写起始日期,必要时可写明预计终结日期);
2.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3.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如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前进行自查,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并在发出审计通知的时间上适当提前。

第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座谈,说明项目审计方案的内容,并征求意见,争取配合与协助审计实施。审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审计作业,应先就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并做出工作记录。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与薄弱点,确定审计对象的抽样(或重点),编制审计实施作业程序。
(二)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实施作业程序,认真进行实质性测试,包括:对银行帐户的审查;对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的审查;对有关文件、资料的查阅;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检查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人员取证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准确判断、依法办事,保证证明材料的 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要注明原因。
(四)审计人员必须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鉴定、整理,编制审计实施工作底稿(包括具体底稿、分项底稿、汇总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并对其中的违纪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实施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审查的事项、时间、过程;
2、证实的情况与问题事实;
3、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
4、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5、对本审计事项的初步评价;
6、审计实施工作底稿必须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已经认定的帐务处理差错、管理薄弱环节,应及时向审计组长和主审人员报告,经同意后,可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调整帐项”或“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将被审计单位采纳与改正情况记入审计实施工作底稿。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发“临时制止违纪行为决定”或“采取临时措施通知书”,应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在有关行为消除后,应及时解除制止决定或临时措施。

第五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完成以后的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主审人员撰写,审计组长审核。报审计机构负责人或院分管领导审定。反映重大情况或严重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院长或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审计立项依据;
2、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概况;
4、审计证实的情况和问题;
5、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
6、审计评价和处理意见;
7、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拟制审计报告应有明确的标题、署名与报告日期,并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如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院分管领导审定。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报告的同时,如认为被审计单位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须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向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书。

第六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根据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由审计机构代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不做处罚的项目只代拟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审计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经审计认定的事实;
对有关审计事项的评价;
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
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
审计证实的违纪问题及定性的法规、政策依据;
处理、处罚决定及执行的期限;
关于不服决定提出“异议”权利的申明。
随同审计决定,应一并下发有关的审计交款单、审计罚款单及审计没收单等文件。
(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在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后15日内,由院分管领导签发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应认真研究采纳;对审计决定的内容,必须认真执行,并于到审计决定之后1个月内,将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以书面函告审计机构。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分管领导提出。院分管领导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3日内责成审计机构对有关“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原做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范围内进行讨论,确定答复意见。对被审计单位的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必须在收到“异议”材料之后的10日内发出。(如做口头答复,应有记录存查。)
(四)审计机构所承担的重要审计项目或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项目,应向院分管领导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所承办的重要审计项目,应在项目审计终结1个月以后的5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回访检查。

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 监察审计办公室配合自治区(地区)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或独立完成有关审计监督内容:
1、 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
2、 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仪器设备采购;
5、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
6、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申报和执行;
7、 基建、修缮工程预决算;
8、 科研经费的使用;
9、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0、 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11、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2、 有关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13、 学院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结合我院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除做好以上审计监督工作,监察审计办公室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1、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院财务部门,按照财经纪律要求,做好会计前期基础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的凭证,坚决杜绝白条现象。保证充分发挥财务部门集中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2、各职能部门因业务工作性质,需要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有收费的文件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具体项目及标准,收费工作必须在院财务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
3、各单位(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每月教职工的各项收入(工资和其他收入),按时报至院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汇总和计算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喀什师范学院各系(处)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现行财务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一年的资金使用做出合理预算,依照执行,并报院计财处和监察审计室备案。
5、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固定资产、资产及耗材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出规章制度,并予以实施。同时将固定资产登记情况及时上报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和教科处,以便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出学院固定资产的情况。
6、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坚决杜绝个人采购。严格执行《喀什师范学院集体采购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于要进行采购的物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专门的集体采购小组,同时将物资采购方案报纪检委备案。采购单位要全过程监督集体采购小组的采购行为,采购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严格按规章制度采购。
7、根据国家有关招待费规定的标准,各教学单位的招待费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福利奖励基金总额的2%以内。接待方式、标准参照院纪检委下发的《喀什师范学院接待工作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喀师党纪发 [1996]3号)和《喀什师范学院关于接待工作的补充暂行规定》(喀师党纪发[1998]4号)执行。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院审计小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本单位领导或纪检委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院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喀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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