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喀什师范学院办学收入分配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喀什师范学院办学收入分配和管理办法》(喀师院发[2001]46号)自2001年实施以来,学院各单位的办学收入在使用和分配上,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但在几年的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收入分配和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1、办学收入拨付后,按事业发展基金与福利奖励基金划分,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25%,福利奖励基金不得高于75%。两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挤占、挪用。
2、事业发展基金一律用于系、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普通本专科生和成人教育的招生宣传、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投资等,不得为个人配备相关设备,致使事业发展基金变相流失。
3、根据国家有关招待费规定的标准,各单位的招待费用和集体活动中“三个一点点”的集体开支部分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福利奖励基金总额的2%以内。接待方式、标准参照院纪检委下发的《喀什师范学院接待工作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喀师党纪发
[1996]3号)和《喀什师范学院关于接待工作的补充暂行规定》(喀师党纪发[1998]4号)执行。
4、“全校统一一本帐,各系自握一支笔”不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必须严格执行《喀什师范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由系主管财务领导执行。
5、坚持做好系务公开工作,其中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每学期末向全系教职员工公开,公开情况报院党政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
6、各单位、各部门在经费使用上,必须自觉接受院计财处的指导和监督。
喀 什 师 范 学 院
200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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