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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喀什师范学院校园网暂行管理规定

校园内开放网络机房暂行管理办法

网络管理中心消防管理制度

喀什师范学院校园网用户入网责任书

喀什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管理,促进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发展,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所有管理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建设、二级管理制。二级管理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信息,也就是主页信息;二是网络安全,即网络设备安全和信息安全;三是网络管理,包含各类计算机网络服务和维护。
第五条 网络中心具体负责学校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网络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学校主干网络的安全和维护,负责校级主页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工作,作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的首席责任人,对本单位在学校校园网主页上建立的Web网页或二级网站负责。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一位懂计算机的同志作为二级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网络维护、网络安全和主页更新。网络中心为二级网管员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对二级网管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 需要接入校园网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连入校园网。需要建立二级域名服务器的单位在申请二级域名时,须提前二周报校园网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并到网络中心备案办理,同时对各Web网站的IP地址和管理员进行备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登记、审核制度。所有需要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提前报校园网主管领导和宣传部批准签字,被允许上网发布信息的单位其首席责任人应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提供BBS,WWW,FTP,Mail等服务。在校园网上开设服务的单位,应按规定到信息中心办理申报登记注册手续,经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实行领导负责制,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网上使用计算机病毒软件,木马程序,各种扫描程序,监听软件,攻击软件等或从事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园网络设施和设备、危害网络运行安全、未经允许侵入他人电脑,对破坏校园网络设施和设备的行为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制造民族分裂,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章 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静态IP地址上网,但是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人对自己的IP地址所进行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动IP地址,否则带来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和电子邮箱或上网账户。
第四章 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可提出警告、责令整顿、停止其使用网络,或按其他校纪校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喀什师范学院网络管理中心
200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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