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保证学生不因临时性困难而影响甚至中断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设立
第二条 国家教委、财政部 1987 年 139 号文件《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临时困难,可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的总额中,按每人每月 2 元的标准提取,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用于补助临时困难的学生,也可由学校采取临时短期贷款的办法,临时短期贷款一般应在年内还清。”
按照上述规定,我院从学生专业奖学金的总额中按每人每月 2 元的标准提取,由学校集中掌
握,并作为专项立帐储存,定名为“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章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学生家庭确实经济困难,交不起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者;
二、学生突发病情,来不及筹措入院费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患重病、慢性病,而家庭、公费医疗费又不足以保证其治疗、营养费用者;
四、送伤、病学生入院或料理有关事宜雇用外单位车辆费用;
五、学生因公受伤者。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每学年开学时交不起学费、住宿费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学校可采取临时短期贷款的办法给予帮助,资金来源即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中解决。要求贷款的学生必须写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困难的原因 ( 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 ) ,报系领导审核。经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在初步确定可予贷款后,发给学生本人《喀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短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须按表内的要求认真填写,并由学生所在系的领导签字盖章后,再交给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集中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获准贷款的学生须持申请表、学生证到计财处履行贷款手续。
三、学生贷款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学生在递交贷款申请书时,必须附上家长担保还款的保证
书,保证书上要有家长所在地的乡以上 ( 含乡 ) 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四、在一般情况下,学生贷款在新学年开学的两个月之内办理。
五、对纪律性差,严重违犯校规和国家法律、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成绩差的学
生,学校不予贷款。
第五条 贷款偿还的办法
一、学生要按照本人在《喀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短期贷款申请表》中所填写的还款计划,按
时还清贷款。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毕业前一次或分几次还清。
二、毕业前确实无力偿还的,必须在毕业后的一年之内一次还清。
三、没有还清贷款的毕业生,毕业时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凭学校发给的有关证明到接收部门
报到。全部还清贷款后,予以补发毕业证书。
四、已经领取到临时短期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或勒令退学以及
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第六条 各系要严格限制申请临时短期贷款学生的人数范围,控制比例应在计划内学生总人数的 1% 之内。
第七条 学生返还的贷款,仍应归入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收方帐中。
第八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患了重病、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学校医院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喀什市区营业部按规定比例负担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学生自己负担。如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负担其余的费用,并且因此而不得不中断治疗的,经患病学生申请,系领导研究通过并提出书面意见 ( 包括要求补助的金额 ) ,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交主管院领导批准,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学生因公受伤 ( 包括各类学生 ) ,如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中受伤,或因保护公共财产、见义勇为而受伤,系一般性伤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公费医疗费负担。如果校医院因承包缘故只能负担 60% 的医疗费,其余的部分则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审批程序同上。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首先应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两种情况发生后,在料理过程中的零星费用,如买应急物品,雇用外单位的车辆以及买
慰问品的费用等,办事人员可根据报销凭证填写学校的预支报销单,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
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中报销。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突然发病,需入院治疗,虽经校医院同意,但又一时难以筹措住院押金的,可由其班主任代为申请,经系领导和学生工作部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
主管院领导批准,先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中垫付。待出院后,再按规定到校医院报销。
患病的学生须全部返还学校垫付的押金。有能力返还而不愿还款者,学校可逐月扣发该生的
专业奖学金。扣发的钱仍应归在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收方帐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因酗酒、打架斗殴,或因不遵守纪律,不按要求活动而引起的伤病,学校不承担责任,也不在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学生中发生的其它事故,按照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遍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原来规定的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 ( 此款源于学校的总经费中另列部分,而不包含专业奖学金的总额中。其数额按学生每月人均服装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各 2 元计 ) 继续执行。
具体标准:
( 一 ) 服装补助:民族学生每人每月 2 元,春季 30% ;冬季 70% 。要重点补助那些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让他们能够添置一些必要的衣装。
( 二 ) 暑假路费补助:民族学生每人每月 1 元,对路途比较远、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适当的补助。
( 三 ) 生活补贴:民族学生每人每月 1 元,根据每人困难的情况进行评定。各系在集体领回上述款项后,必须重点照顾那些表现良好,家庭又确有困难的学生,不要平均分配,也不要随意挪用或留作班费。每年发放完毕后,系生活秘书要把各班的发放情况列表报学生工作部,
以备查实。
第十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由计财处管理;由学生工作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本、专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