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切实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教财 〔 2004 〕 98 号)以及我校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喀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我校学生申请、报批助学贷款和统计、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喀什市工商银行,并由喀什市工商银行负责管理我校学生助学贷处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部分 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喀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各系、科研处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 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制订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负责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二)计财处:根据学生处拟定的学生借款年度需求计划与相关银行具体落实贷款额度;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账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教务处和学籍科:负责向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和计财处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开除、退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科研处:协助本单位借款学生确定见证人;负责向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平时品德表现;负责向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和计财处提供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对本单位学生毕业时的贷款进行确认;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五)各系:协助本单位借款学生确定见证人;对本单位申请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学校的生活情况提出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为借款学生提供学习成绩、平时品德表现;负责对本单位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第四条 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的职责
(一) 借款人的职责:
1. 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 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以书面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3. 如实提供银行所要求的资料,并配合贷款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4. 若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工资收入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5. 毕业前应与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实填写《喀什师范学院贷款毕业生离校确认表》,保证在毕业后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6. 应在毕业后每年通过书面形式至少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并及时提供本人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7. 每季度向贷款经办银行上交《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汇报表》 , 详细汇报该季度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以及对助学贷款的使用情况。
(二) 介绍人为学院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向贷款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 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 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以及毕业去向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并协助贷款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 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三) 见证人为本校班主任教师。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协助介绍人和贷款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借款人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 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喀什师范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审查时想证明上签字;
3. 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贷款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情况;
4. 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本人最新的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5. 督促借款人遵纪守法,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6. 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三部分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 明确介绍人、见证人;
(七) 承诺向贷款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 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九) 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部分 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七条 学校根据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和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学生贷款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多不超 6000 元。
第八条 每个学生一年只可申请一次, 并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
(一)学校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向所在系或科研处领取并填写 《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市分行营业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无身份证的新生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
2. 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教育局的证明材料;
3. 本人上一年度的学习成绩单(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5 .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各系、科研处协助本单位每位借款学生确定一名教师作为见证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关的信息,并签名确认;同时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附上申请人学习成绩证明(行政盖章确认)统一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经办银行,银行在接到材料后进行审批,最后将准予贷款的学生名单及贷款签订贷款合同时间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并由学生工作部通知各系、科研处。各系、科研处将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家长 ( 或法定监护人 ) 。
(五)借款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承办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在本校统一地点或银行指定地点,集中办理有关贷款合同签订手续。
(六)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由承办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直接划入学校校指定帐户,借款学生自行检查贷款的到帐情况,及时向所在系、科研处反馈信息。
第五部分 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 6 年。借款学生可视毕业后就业和收入情况,在 1 至 2 年后开始还贷, 6 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自付利息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 ( 含 1 日 )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出国等终止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学位,可凭连续攻读学位的有效书面证明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的展期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全额贴息。
第十四条 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者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借款学生,经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减免)部分或贷款本息,具体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六部分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贷款后,借款学生必须向银行提供当年的学习成绩,成绩合格才能继续发放下一学年的贷款。
第十七条 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 一 ) 借款人未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承诺或约定义务;
( 二 )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 三 ) 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现象;
( 四 ) 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 五 ) 借款人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有三次以上 ( 含三次 ) 未交《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汇报表》的;
( 七 ) 贷款经办银行认为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借款后家庭经济好转,借款人可以申请终止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向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人届时未亲自到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其它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或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在学校的协助下,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移交新就读高校后,或者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受处分等原因离校的,应在贷款经办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可以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借款学生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05 年秋季开学后新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