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 重要举措,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了加强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引导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喀什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勤工助学中心),由学生工作部领导,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制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管理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主要职能有:
1 、负责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和总结;
2 、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3 、负责勤工助学基地的开发与建设;
4 、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5 、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
6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7 、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规定和协议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8 、审批校内有关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9 、负责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五条: 各系(院)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系(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各系(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是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指导。其主要职能有:
1 、负责本系(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
2 、负责向院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3 、负责协调、解决本系(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事宜;
4 、完成院勤工助学中心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系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系的工作职责是:
1. 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所在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 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3. 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 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是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开展助教、助研、助管的“三助”活动及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的有关研究及服务方面开展工作。其设置要求是:
1.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
2.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设立。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不超过一周。
3. 勤工助学岗位由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喀什师范学院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核。
4. 学生工作部根据各设岗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核,最后确定具体岗位。
5. 设岗单位要求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宜太长,不能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
第八条:具体如下:
1 、学院内部公共场所(如:办公楼、理工科实验室、图书馆、教室、田径操场、体育馆、礼堂等)的卫生清扫和维护工作;
2 、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和维护工作;
3 、家教介绍服务;
4 、为离退休老教师提供家政服务;
5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各种适合学生从事的服务工作;
6 、后勤服务(如:绿化浇水、修剪花木、检查水电费等)方面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7 、由学院组织安排的校外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8 、由学院内部经营性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各种校内科研项目服务的专题调查、宣传、推销、邮寄等工作;
9 、由学院组织联系且学生有能力完成的某些科研、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勤工助学学生的确定
第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推荐条件:
( 1 )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 2 )遵纪守法,思想表现好;
( 3 )能完成学习任务;
( 4 )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
2. 申请勤工助学采用组织安排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优先录用特困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专长的经济困难学生参加。
3. 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中心对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勤工助学的学生,并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信息库。
4. 各用工单位要每月向学生工作部报送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变更情况,学生工作部做好勤工助学信息库的调整工作。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申请,班主任和系上同意,经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向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领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表》,佩带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也可以通过喀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需与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喀什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违反协议书内容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学习。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重修的学生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是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校内各部门(学院)的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都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1.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应进行适当培训,明确任务、要求和劳动纪律,认真进行安全教育。
2. 学生工作部将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3. 学生工作部要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4. 学生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设岗单位与学生工作部协商后有权降低酬金,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
5. 设岗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核和管理,学期末,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及时交学生处。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资金和酬金发放标准
1. 学生勤工助学的资金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开支。
2.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支付办法:( 1 )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全额支付。
3. 学生工作部在每学年开学初统计、核实各西、部勤工助学的上岗人数,每生一年按 10 个月计,将相应的资金划拨到各学院勤工助学经费中,用于本学年各学院的勤工助学费用。
4. 学生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酬金按每小时不超过 5 元标准发放,固定性岗位酬金在 50 — 180 元以内,具体酬金由用工单位按照标准结合工作的劳动强度及复杂程度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5. 勤工助学学生在用岗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6.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得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7. 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到计财处领取。
第八章 勤工助学的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有事或有病必须向用工单位负责人请假,不得擅自缺岗或不履行职责。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出勤工助学者,要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并向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考核严格、及时、准确、公正。固定岗位的各用工单位每月月底前到校勤工助学中心领取《喀什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考核结果要按期(固定岗每月 5 日前)报送校勤工助学中心,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在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 :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更换意见,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核。确需更换的由校勤工助学中心协调处理。不合格者,取消该生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习,更不得从事各种非法经商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违者,将视情节报相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参加勤工助学资格,直至毕业离校。
1 、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2 、利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3 、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4 、冒用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5 、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学校社会声誉;
6 、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等。
7 、其他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工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其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系(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和校勤工助学中心,但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过大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与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因校内用工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定后果的,学校将追究校内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今后三年取消该用工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和系(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或矛盾,由系(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 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二 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