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 [1993]62 号和 [1994]35 号文件精神,在修订原《南京气象学院勤工助学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大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1 、将勤工助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 、将勤工助学作为帮助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一种有效手段。
3 、将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本专科学生从事有关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取合理的报酬。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严禁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和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0 小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及协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校团委,具体负责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获得勤工助学的岗位可以通过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或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或者应聘用人单位的招聘,也可通过个人联系获得。
学生会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学生资料档案,并积极联系社会勤工助学岗位推荐给同学。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 、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每年由校财务处按期下拔。
2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开展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3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进行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各党群、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工作助理、兼职工作人员,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认可的学生自我服务、部分校园劳动以及其他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认可的项目。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临时性岗位和长期性固定岗位两种。
长期性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单位提供,提供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办公室书面申报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方可设立;报酬金额较多的长期性固定岗位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设立。
允许多名学生完成一个岗位的工作。
长期性固定岗位设立要求:
1 、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2 、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 、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临时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应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勤和管理。
第九条 校内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原则上在大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勤工助学报酬标准高于一般用人报酬标准。
对于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的临时工岗位,可以设立为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劳动报酬除后勤服务总公司按原岗位标准支付外,不足部分可从勤工助学基金参照长期性固定岗位管理办法支付补足。
第十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报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领单,经经办人和用工单位领导签字、学生工作不盖章,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由财务科发放。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勤工助学报酬申领单
2006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