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团员违纪处罚条例 ( 试行 )

第一条 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喀什师范学院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团员,成人学生团员,取得附中学籍的中学生团员,本院教职工团员。 

第三条 团员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撤销团内职务, ( 四 ) 留团察看, ( 五 ) 开除团籍。留团察看期限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要收回其团员证,本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力并发给团员证。

第四条 对拒不执行团组织的决议、决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对拒不执行团组织决议、决定,不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在组织活动中,无礼对抗,恶意中伤团干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第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非法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组织非法组织及参与非法组织的分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

( 二 ) 对于印刷、书写、张贴、散发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和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演

说,声明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

( 三 ) 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罢考,罢餐、非法游行、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

第六条 凡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开除团籍。 

第七条 凡是参加宗教活动者,参照《喀什师范学院关于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处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团内处分。 

第八条 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召集赌博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

( 二 )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

( 三 ) 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视其情节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

第九条 酗酒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团籍或留团察看处分。 

( 二 ) 聚众酗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酗酒的主要召集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条 偷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

( 二 ) 初次作案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挑起事端、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

( 二 ) 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团察看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三条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违犯校纪校规的团员,参照喀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团内处分。 

第十四条 犯有错误的团干部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工作不负责任,连续六个月不组织开展团的活动,致使组织涣散者,予以撤销团的职务处分。 

( 二 ) 团干部如犯有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所列举错误,在撤销团内职务的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并行给予相应处分。 

( 三 ) 本条适于团支部以上 ( 包括团支部 ) 团干部。 

第十五条 团纪处分的审批程序: 

( 一 ) 对团员的处分,由院团委讨论,复议,核准,发文。 

( 二 ) 在讨论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时,须吸收团员所在总支、支部委员以上团干部参加,

且过到会团干部半数以上票数方能通过。 

( 三 ) 院团委发文前,应通知受处分团员本人。 

( 四 ) 附中团支部有对团员处分的讨论,复议,核准权。 

第十六条 学生团员受团纪处分,在评定、享受奖学金,学位证和结业

证书的分发方面要依据 ( 喀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之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

第十七条 团员所受团纪处分,由团总支在受到处分团员的团员证中予

以注明,其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

第十八条 凡犯有错误而提出退团的团员要依据本条例之规定,在给予

相应的团纪处分之后,再准其退团。 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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