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喀什师范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喀什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喀什师范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

第二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中心,促进各族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

2 、本着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宗旨,积极组织开展各族同学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大力开展优良校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各族同学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

班人; 

3 、发挥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民主监督、学校教育与管理,维护校规校纪,保持学校稳定;积极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

的正当合法权益; 

4 、组织广大同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课外学术科技、第二课堂和大学生素质拓展等各项活动,投身青年志愿者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各族同学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5 、安排布置并监督指导各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

第三条 本会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 

第四条 本会承诺一切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喀什师范学院学籍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1 、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对本会的一切决议和工作,有质询、讨论、建设和批评的权利。 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崇尚科学,不信教不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

2 、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

3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照足额交纳会费; 

4 、积极参加各级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

1 、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

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

2 、各级学生会组织均由民主选举产生。人事若有变动应征得院系分团委同意,并上

报院团委和学生会备案; 

3 、各院系学生分会应自觉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校学生会; 

4 、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代表或全体学生报告工作; 

5 、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第九条 全体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1 、审查和批准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2 、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3 、修改本会章程; 

4 、讨论和通过提案报告; 

5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 

1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委员会在校党委和自治区学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

2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委员接受全体同学监督; 

3 、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 1 人,全面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

4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当选的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变动,有权根据广大同学的意见及本人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由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

5 、学生会委员会可设若干个工作部。工作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

第十二条 主席团: 

1 、学生会主席团由当选的常务委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

2 、主席团会议每学期举行 2 次,布置安排和总结本学期工作,交流各院系学生分会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系学生分会: 

1 、各院系学生分会接受院系党总支的领导并在院系分团委的指导和校学生会的监督下,按本会宗旨和职责,组织本系委员开展各项活动; 

2 、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分会委员会; 

3 、各分会机构的设置与校学生会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第十四条 班委会: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全班学生大会民主选举或公选产生,设班长 1 名,学习、宣传、文体、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委员各 1 名,负责班级的日常工作。班委会受各级学生会的领导。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

1 、会员在校期间一次性交纳会费 3 或 4 元 ( 每学期 0.5 元 ) ,由院系学生分会收缴,其中 40 %留用, 60 %上缴院学生会; 

2 、由学校按每人每年 5 元拨款; 

3 、争取各种社会资助。 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为全校学生举办学术讲座、宣传、文体、

卫生、社会公益等各种活动及学生会日常办公开支,不得用于与会员无关的任何活动; 

第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会费的使用情况,在召开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时,由各级委员会向全体代表作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喀什师范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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