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喀什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保障事业的团员青年组成的全院性公益团体。本协会接受院团委及自治区、喀什地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

第二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主要是我院及周边区域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加强校园建设、改善校风、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育人环境。 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第七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

第八条 为校园建设、城镇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文化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

第九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

第十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我院各级青年志愿组织开展工作。 

第十一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 

第十二条 开展与院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各系 ( 部 ) 及附中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各处、部、馆等部门的青年团员,承认,协会章程并提出人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

( 一 )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二 ) 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公务; 

( 三 )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 四 )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

( 五 ) 请示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

( 一 )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

( 二 ) 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

( 三 ) 向本协会报告团体公务; 

( 四 ) 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

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人会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

第十八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理事会批准。 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和个人。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 )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 三 ) 修改本协会章程; 

( 四 ) 选举理事会。 

第二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事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

( 一 )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

( 二 ) 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

( 三 ) 选举协会副会长、会长、常务理事; 

( 四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

( 五 ) 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

( 六 )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 2 人,常务理事 17 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又会在、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3 人,组成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申请加入自治区和喀什地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其团体会员单位,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标志。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捐助、事业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须征得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喀什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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