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 ( 以下简称“社团” ) 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团中央及自治区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挥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有生动活泼的气氛,又要保证正常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归口单位——院团委的管理和指导。各院系分团委对本院社团及由本院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以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喀什师范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有 10 名以上学生发起;
( 二 ) 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 三 ) 有具体明确的社团章程和保证社团成员履行章程的管理能力。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 四 ) 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 一 ) 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院系分团委介绍信到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名单;
( 二 ) 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院团委领取并填写《喀什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 三 ) 经院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其中《喀什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各一份存院团委备案,另一份由社团负责人保存。
( 四 )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机构组成人员情况 ( 包括姓名、族别、系别、专业、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 ) 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并报经所在院系分团委、社团挂靠单位、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同意,由院团委批准后确定。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取得喀什师范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签字同意;
( 二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 三 ) 热心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乐于为各族同学服务;
( 四 )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素质全面,在社团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 一 ) 平均成绩低于 75 分或有一门以上 ( 含一门 ) 功课不及格者;
( 二 ) 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 三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团挂靠单位或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 四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取缔或宣布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 五 ) 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不能模范遵守《喀什师范学院大学生文明礼仪规范》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征得院团委同意成立的社团,可自备艺术印章,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形式的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凡出具的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和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报告和联合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五条 社团与校外团体和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须事先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征得院团委同意并由院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留学生或外国人参加的活动,事先必须上报院团委并由院团委向校外事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范围之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社团邀请本社之外的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并附讲座或报告内容,必要时应出具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 二 ) 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 ( 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 ) 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 三 ) 讲座、报告会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若与申请时不相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所在院系分团委或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及组织者负责;
( 四 )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提交书面汇报;
( 五 )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活动。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对师生员工负责为宗旨。收费标准以及收回成本为基准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 二 ) 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中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 三 ) 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维护好秩序和稳定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 ( 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或活动,须在五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集会须经团委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 二 ) 申请中须说明集会或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情况;
( 三 ) 社团或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社团须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月向院团委提交活动申请报告。活动申请须经社团负责人所在院系分团委、社团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
( 二 ) 经批准后,由院团委监督该社团购置集体保险,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免责协议书》后方可进行此活动;
( 三 ) 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向院团委上交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张贴海报、公告、启事等宣传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向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 二 ) 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且署有社团正式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 )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 四 ) 严禁为校外任何单位张贴各种广告、海报等宣传品。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 ( 包括小报 ) ;
( 二 ) 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 三 ) 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进行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事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向院团委提交刊物的全部原始稿件,经审查批准后,由院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 四 )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 五 ) 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 六 )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五份交院团委存档。
第四章 社团经费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平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团委审查。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周召集社团签到并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院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 ( 名称、宗旨等 ) ,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机构负责人变动情况每学期须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所在院系分团委或挂靠单位承担。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出现重大失误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每年院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三条 每年院团委对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予以奖励,并向所在院系分团委推荐,授予社会工作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奖。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 一 ) 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 二 )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 三 ) 不遵守学校各项规定,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四 ) 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 五 ) 骨干成员触犯国家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校纪的行为;
( 六 )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 七 ) 出现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学生工作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取缔:
( 一 )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二 ) 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 三 ) 社团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 四 ) 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 五 ) 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 六 ) 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 七 ) 社团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喀什师范学院校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