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文化艺术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化艺术团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借鉴中西先进文化为宗旨,积极发展适合当代大学生特点的文化艺术,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大学生艺术活动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培养多层次、高素质、多才多艺、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

第二条 大学生文化艺术团属群众团体 ( 学生社团 ) ,由院团委牵头组建,接受院党委的领导。  第三条 文化艺术团下辖合唱团、舞蹈团、乐团。文化艺术团实施团长责任制。 

第四条 凡文化艺术团使用的训练场地、器材、乐器、音响设备等均应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

第五条 文化艺术团面向全院各类学生招聘演员,凡具有声乐、舞蹈、器乐演奏等方面演艺特长的学生均可报名,经指导老师面试,符合条件者即可录用。 

第六条 文化艺术团每学期进行一次招聘,不断充实演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一节文化艺术团团长工作职责 

第七条 全面负责文化艺术团的工作。 

•  负责审定文化艺术团年度活动计划、工作总结,并监督执行。

•  负责筹措文化艺术团活动经费,并全面掌握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使用公正合理。

第十条 负责协调、沟通与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 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各分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节文化艺术团副团长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文化艺术团的日常工作。 

第十三条 负责制定文化艺术团年度活动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四条 负责文化艺术团的日常训练、演出事宜。 

第十五条 负责训练场地、设备、乐器等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合唱团、舞蹈团、乐团团长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负责制定、落实本团的活动计划。 

第十七条 负责指导完成本团的训练、演出任务。 

第十八条 负责本团演员的招聘、管理及年终考核。 

第十九条 负责处理本团的日常工作。

第四节演员职责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文化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按时参加排练及统一的演出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排练、演出,必须持医院证明或系部证明,经本团团长核准同意方有效,同时计入学生平时考勤。无故不参加排练、演出者,按旷课论处。 

第二十三条 演员若有任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均按有关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开除出文化艺术团。 

第二十四条 演员在文化艺术团的表现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考评成绩报演员所在系,并计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学分。 

第二十五条 文化艺术团每年评选出 10 名优秀演员于“五四”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

第二十六条 演员要爱护训练器材、乐器、服装,凡损坏者加倍赔偿。 

第二十七条 演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讲卫生,自觉努力地参加活动,提高自身素养,陶冶情操,完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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