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大学生文化艺术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化艺术团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借鉴中西先进文化为宗旨,积极发展适合当代大学生特点的文化艺术,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大学生艺术活动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培养多层次、高素质、多才多艺、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条 大学生文化艺术团属群众团体 ( 学生社团 ) ,由院团委牵头组建,接受院党委的领导。 第三条 文化艺术团下辖合唱团、舞蹈团、乐团。文化艺术团实施团长责任制。
第四条 凡文化艺术团使用的训练场地、器材、乐器、音响设备等均应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文化艺术团面向全院各类学生招聘演员,凡具有声乐、舞蹈、器乐演奏等方面演艺特长的学生均可报名,经指导老师面试,符合条件者即可录用。
第六条 文化艺术团每学期进行一次招聘,不断充实演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一节文化艺术团团长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全面负责文化艺术团的工作。
负责审定文化艺术团年度活动计划、工作总结,并监督执行。
负责筹措文化艺术团活动经费,并全面掌握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使用公正合理。
第十条 负责协调、沟通与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各分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节文化艺术团副团长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文化艺术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制定文化艺术团年度活动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四条 负责文化艺术团的日常训练、演出事宜。
第十五条 负责训练场地、设备、乐器等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合唱团、舞蹈团、乐团团长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负责制定、落实本团的活动计划。
第十七条 负责指导完成本团的训练、演出任务。
第十八条 负责本团演员的招聘、管理及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负责处理本团的日常工作。
第四节演员职责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文化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时参加排练及统一的演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排练、演出,必须持医院证明或系部证明,经本团团长核准同意方有效,同时计入学生平时考勤。无故不参加排练、演出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 演员若有任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均按有关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开除出文化艺术团。
第二十四条 演员在文化艺术团的表现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考评成绩报演员所在系,并计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学分。
第二十五条 文化艺术团每年评选出 10 名优秀演员于“五四”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演员要爱护训练器材、乐器、服装,凡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演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讲卫生,自觉努力地参加活动,提高自身素养,陶冶情操,完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