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每个学生拥有公平公正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条例,结合目前我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第一条 普通高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以保证其学习的连续性和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原则上不转学。

    第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按本规定之办法办理。

    第三条 普通高校应努力创造条件,保证学生在原校学习。

二、范围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它学校继续学习的;

    (二)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研究生因指导教师原因,本学科(专业)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民族学生预科期未满;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四)不同批次录取学生,后批次转入前批次;

1 、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2 、二级学院学生转入一般本科;

3 、由专科转入本科;

(五)直升本学生;

(六)零批次录取的军、警院校学生;

(七)定向计划、追加计划录取的学生;

(八)“ 3+2 ”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

(九)不及格课程达到本校退学规定标准的学生;

(十)在校受处分期间;

(十一)新疆境内乌市以外地州院校学生转入乌市;

(十二)无正当理由。

第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应转入相同相近专业学习,转入不同专业需降级从头学习;文科学生不得转入理科专业学习;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习。

三、时间

    第七条  一年级学生转学审批时间为每年三月,其他学生为每年九月,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

四、程序

    第八条 要求转学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转学申请,由学院(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及学校逐级审核后提出学校意见。

    第九条      同意学生转学申请的学校,应由学籍管理部门给学生出具录取花名册、已学课程成绩、学生在校表现全面鉴定,并加盖相关印章。

    第十条      接受学生转入学校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要求转入学生的全部材料,如同意,则接受全部材料,加盖印章并出具接收函,在规定时间向我厅上报。

    第十一条 跨省转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从区外院校转入区内院校,除提供前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学校和原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一并上报我厅审批。

    (二)从区内院校转入区外院校,由所在学校和转入学校出具意见并附录取花名册、成绩、鉴定报我厅审批,待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转学材料由学生转入院校报送我厅,转入内地院校的由学生转出院校报送,不受理其他任何个人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教育厅转学批复下发前,申请学生仍须在原学校就读,否则按照违反学籍管理规定 ( 旷课 ) 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各种后果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 转学审批所需材料)

 

 

附件:  

转学审批所需材料

     一、         区内院校互转所需材料:

     1 、学生本人申请。

     2 、 学生已学课程成绩。

     3 、 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4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花名册

     5 、 转学审批表

     6 、转入院校接收函

     二、外省(市、区)院校转入区内院校:

     1 、学生本人申请。

     2 、学生已学课程成绩。

     3 、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4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花名册

     5 、 转出院校审批函

     6 、转出院校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7 、 转入院校接收函

     三、         区内院校转入外省(市、区)院校

      1 、学生本人申请。

      2 、 学生已学课程成绩。

      3 、 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4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花名册

      5 、 转入院校接收函

      6 、 转出院校同意函。

(上述材料须用 B4 纸,录取花名册用 A4 纸,除学生申请外,其余须加盖相应印章)

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族 别

 

入学年月

 

入学考号

 

高考成绩

 

联系电话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院校名称

专 业

年 级

学 制

学历层次

转出校

 

 

 

 

 

转入校

 

 

 

 

 

学生

所在

系意

 

 

 

院长(系主任)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

校意

 

 

 

学校盖章: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转入

校意

 

 

 

学校盖章: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自治

区教

育厅

学生

处意

 

 

 

 

 

年 月 日

注: 1 、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各一份。

2 、本表报批时应附录取登记表、新生注册表、转学申请、所在院系的鉴定、转入学校接收函、考试成绩等材料;

3 、新生第一学期、预科生预科期间以及毕业年级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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