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

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每年都有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方面的条款,其主要内容有 3 点:

1. 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 ( 含 ) 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此外,各高等学校都明确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般地分两种情况,一是专业有特殊要求者,若新生身体条件不满足,学校或给予调整专业,或先让其入学,

  经过一段时间 ( 如两周或一个月 ) 后进行再测试,若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入学资格,也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让其先回家治病,病愈复检合格再办注册手续。二是发现体检时有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及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健康不合格,学校不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下列疾病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也就是说

  ,患有下列疾病者虽未被剥夺考试的权利,但即使报名参加了高考,哪怕考分再高,高校也

 
   不会录取,只能待病好后再考。

1. 严重心脏病 (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 、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 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 (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 ) 、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 ( 或结核病防治所 ) 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身体条件会使报考专业受限

除患有一些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之外,患有如下疾病者,某些专业将不予录取,也就是说不能报考相关专业。考生在填报时应对照自身情况,避免因此落榜。具体规定如下:

1. 轻度色觉异常 ( 俗称色弱 ) 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  
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 色觉异常 Ⅱ 度 ( 俗称色盲 ) 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 Ⅱ 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 5  0 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 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 。

5.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 4.8 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患有下列疾病有些专业不宜就读:

1. 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

  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 1 条。

3. 肢体残疾 ( 不继续恶化 ) ,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 1 条。

4. 屈光不正 ( 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 ) 任何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 任何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800 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

  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 两耳听力均在 3 米 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 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根据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某些特殊专业对身体素质和生理条件有要求

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所列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对应的疾病外,有些学校对某些特殊专业制定了相应的身体素质、生理条件要求,一般在各其招生简章中会列出,但有些考生常常因不够重视而吃亏。我们总结了一下,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体育学类某些专业:对身高、双眼裸视力有要求,还有学校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  
无畸形、无大面积疤痕及严重口吃等;

  音乐、艺术类表演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高等;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以及身高、外貌有要求;

  经济贸易、外语类、导游、涉外专业: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大面积疤痕、身体无残疾、口齿清楚、听力与模仿能力强及身高有一定要求;

  师范类某些教育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及一定身高等。

  教育部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学校私自提高体检标准,如果学校对某些专业身体和生理条件另有要求,需在学校的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考生在填报这些专业时应注意回避,否则在入学复检时可能遭淘汰,就后悔莫急了。


军队院校体格检查标准

1. 外科

(1)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① 男性:身长 162 厘米,体重 50 千克。

② 女性:身长 158 厘米 ,体重 45 千克 。

③ 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 160 厘米 ,体重 47 千克 ;女性:身长 154 厘米 ,体重 43 千克 。

  过于肥胖 ( 超出标准体重 25%) ,不合格。

(2)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3) 颈强直,斜颈, Ⅲ 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4)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

  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5)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1 厘米 ,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6 厘米 ,

  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6) 影响功能的指 ( 趾 ) 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

  合格。

(7)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8)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 ( 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

  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 ) ,不合格。

(9)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

  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阑尾炎手术

  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10)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

  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 ( 小于健侧睾丸 1/2) ,睾丸鞘膜积液 ( 小于健侧睾丸

1/2) ,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11)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

  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 ( 共同生活 ) ,及其他有

  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② 轻度腋臭 ( 限陆勤学员 ) 。

③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 ( 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 ,孤立散在的白癜风 ( 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 。

(12)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

  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2. 内科

(13)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 12.8 ~ 18.7 千帕 (96 ~ 140 毫米汞柱 ) ;

  舒张压: 8.0 ~ 11.5 千帕 (60 ~ 86 毫米汞柱 ) 。

(14)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

  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 60 ~ 100 次之间,或在 50 ~ 60 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15)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

  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 3 个,两侧肺门不超过 4 个,或肺叶,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 5 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 0  5 厘米 ,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② 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③ 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16)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

  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2 厘米 ) ,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②5 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③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 1 厘米 ,无自觉症状

  ,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④ 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 ①③ 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⑤ 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17)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① 谷丙转氨酶赖氏法 40 单位以上。

② 谷丙转氨酶赖氏法 25 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

  常者。

③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18)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19) 钩虫病 ( 伴有贫血 ) ,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

  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20)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21)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22)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3. 耳鼻喉科

(23)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 5 米 ,不合格。

(24)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 ( 波及鼓膜或

  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 ,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25)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其

  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26)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27)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

  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 ( 包括棘、嵴 ) ,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28)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4. 眼科

(29)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9(0.8) ,指挥、潜艇、水面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 4.8(0.6) 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 4.7(0.5) 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 4.9(0.8) 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 4.6(0.4) 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 4.9(0.8) 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30)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1)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32)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 15° ,不合格。

(33)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34)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晶状体的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5. 口腔科

(35) 三度龋齿,齿缺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

  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36)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过 0.5 厘米 ,开颌超过 0.3 厘米 ,覆颌大于三分之二,反颌,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

  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① 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 厘米 以内。

② 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③ 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④ 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颌,无其他体征者。

⑤ 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颌。

6. 妇产科

(37)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38) 各期妊娠,不合格。

7. 附则

(1) 本标准中所使用的 “ 以上 ” 、 “ 以内 ” 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 “ 超出 ” 、 “

  超过 ” 、 “ 低于 ” 、 “ 小于 ” 、 “ 大于 ” 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2) 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 ( 千克 )= 身高 ( 厘米 )-110 。

(3) 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公安部属院校招生身体条件

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

  条件:

 
1.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米 ,体重不低于 50 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 米 ,体重不低于 45 公斤;身体匀称。

2.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 4.9(0.8) 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 4.8(0.6) 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3.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 ( 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 ) ,嗅觉不迟

  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 ( 平脚板 ) ,

  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4. 无传染病,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5.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附:体能测试项目及全程标准

  性别 项目 合格标准

  男子

50 米 7″1 以内

1000 米 3′55″ 以内

  俯卧撑 10 秒内完成 6 次以上

  立定跳远 2.3 米 以上

  女子

50 米 8″6 以内

800 米 3′50″ 以内

  仰卧起坐 10 秒内完成 5 次以上

  立定跳远 1.6 米 以上

  以上标准均含数字本身。


考生体检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考生

  应提前半小时到体检现场。

 
2. 肝功能检查应空腹状态下采血。

3. 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考生在体检过程中

  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

  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4. 体检期间患病 ( 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病 ) 的考生,应

  事先 向 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

5. 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不能擅自离场

  。在需考生本人填写体检表时,考生应认真仔细如实填写。

6. 不允许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找人替检,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7. 在体检的前几天,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

  成的视力下降。在检查视力前 3 ~ 5 分钟,也可抓紧时间望一下远或做一下眼保健操或点几滴

  调节眼部疲劳的眼药水,使眼球调整到最佳状态,确保视力检查效果最佳。

8. 体检前一天晚 12 时前禁食过于油腻的食品和含酒精的饮料,晚 12 时后禁食禁水,否则,易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使检查结果出现偏差。

9. 实施 “PRK 和 LASIK” 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 ( 内容:手术医

  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 ) ,以便做出适当的体检结论。

10. 对体检结果存疑或体格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查。允许复查的范围:肝脾肿大

  、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11.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者 ( 血压、过早搏动等不得要求复查 ) ,应在接到体检结

  果通知后两天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 ( 县、区、市 ) 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同意,

  招生办公室批准,到指定医院复查或由市 ( 地 ) 中心体检组会诊。

12. 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向当地招办申请复查一次;复查后若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

  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当地 ( 县、区、市 ) 招办介绍,由市 ( 州 ) 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

  不合格者,不再复查。

  复查所需费用,一律由考生自理。

  考生不经批准自行联系复查者,其结果一律无效。


借考可以,移民不行

 教育部在高校招生工作文件中规定,参加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

  名考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有许多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学习的情况,都要回到户  
口所在

  地考试有许多实际的困难。因此,出台了借考规定。

  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异地借考的考生,其借考地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均须与户口所在地

  完全相同。因为借考考生的试卷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评阅,如果考生借考地和户口所在地的

  考试科目、形式不同,就会使考生的试卷评阅难以进行。

  因公长期在外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工作的职工及职工子女申请到外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借考

  ,应在符合借考的前提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征得户口所在地的县 ( 区 ) 招生办公室

  同意,并报地 ( 市 ) 招生办公室、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招生办公室批准,可到借考地办理借考

  报名手续。

  除经过批准借考者外,外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考生不能在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外省

  籍考生都不能参加非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录取,被录取者一经查出要取消录取资格。

  同一辖区内异地考生原则上应回户籍地报考,特殊情况需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户

  籍、学籍证明,经户口所在地招办审核同意和借考地招办同意,方可办理借考,考生电子档

  案由报名所在地招办负责。

  借考是时代的产物,其产生的背景是由于高考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许多考生的目标不仅是考

  上大学,而是要考上重点大学。而现阶段各中学的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相差很大,高水平的

  高中数量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的需要。于是一部分有条件的学生将目标投向邻近省市的

  重点中学,希望在那些学校完成最关键阶段的学习,在招生报名考试时再回到户口所在地参

  加高考,这一现象称之为借考。

  高考移民是与借考完全不同的另一个概念,高考移民是非法行为,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目前,我国高校招生计划下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各地办

  学规模有较大差距,因此造成省、市间的招生录取率和高考录取分有很大差异。例如河南省

2004 年理科重点线为 589 分,本科线为 533 分,专科线为 412 分;而有的省相应分数线分别为 438 、 365 、 240 分。从录取率看有的省超过 80% ,有的省只有 50% 多。正因为有如此大的差距,使得一部分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户口临时迁到低录取分高录取率的省,在该省报名参加高考,从而挤占了该省的高考名额,这种做法被称作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损害了当地考生的利益,尤其是挤占了重点院校的招生名额。为此,有关省市出台

  了相关报名考试规定来封堵高考移民。规定本地高中不容许高校移民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禁止为高考移民办理虚假档案、出具虚假证明等。一经发现有违规者将严肃查处有关中学,

  对高考移民将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即使已经到高校上学,一经查出也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青海省为防止有人钻政策空子,对省外高中借读生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规定高中各年级所有

  去外省借读的考生,于借读当年 12 月 31 日前到省招办登记注册,借读生高中毕业后回本省参加高考时,需携带《青海省普通中学高中生借读登记表》,省级高中会考成绩证明,高中阶

  段学籍档案,于高考报名时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否则一律不予报考。其他省、市都有相应的

  规定封堵高考移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办法是对全区所有在校高中生进行报考电子注册并

  给予编排报考序号,无论考生在新疆哪所学校上学,考生的报考序号将跟随其本人,直到高

  考结束,这一规定将使 “ 高考移民 ” 无机可乘。

喀什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 | 新疆喀什市阔纳乃则尔巴格路463号 (844006) | 联系电话:0998-2893229 | 网站信箱: kssy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