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招生委员会文件

新招委[ 2004 ] 20 号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4 年普通高校

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全国在新疆招生各高等学校: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4 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形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的形式。高校通过网络的高校端下载并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决定考生录取与否以及录取专业,形成新生录取名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招办”)派专人作为录检联络员(每批次录取前在网上公布录检联络员名单和联络方式),负责与高校进行工作联系,及时督促高校下载和上载数据,传达高校的有关要求,为高校办理有关录取手续等。高校与新疆招办之间的通讯联络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法进行。

二、录取时间安排及高校分批次情况

录取工作从 7 月初开始到 8 月上旬结束。录取分本科零批次、专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本科三批次、高职 ( 专科 ) 批次和三校高职共七个批次进行。高校批次及专业计划安排参见《新疆招生与考试》第6、 7 、 8 期(随本通知寄出)。各批录取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7 月 5 日 至 7 日:本科零批次:军警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

7月 8 日至 9 日:专科零批次:军警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高校、专业。

7 月 10 日 至 14 日:本科一批次:重点本科高校。

7 月 16 日 至 22 日:本科二批次:普通本科高校。

7 月 24 日 至 28 日:本科三批次:独立、民办、二级学院。

8 月 1 日 至 8 月 6 日 :专科批次(高职、电大)。

8 月 8 日 至 8 月 10 日 :三校高职(文理兼招)。

三、录取体制与管理办法

(一)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招办监督,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处理”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新疆招办实行必要的监督,及时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的情况,对不执行国家招生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接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校必须根据网上录取程序安排和时间要求,从大局出发,确保电子档案正常周转。对超出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疆招办将按教育部要求根据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高校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1 、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及调配原则:

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学校招生计划,以 1 : 1.2 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调配档案供学校审录 ; 本科一、二批次的三至十志愿和本科三批次的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

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依次调配给相应学校审录,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③投档均以学校为单位。

2 、已出档考生的专业由学校按以下原则决定:

①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

②超出计划数的系 ( 科 ) 专业的生源可以往生源不足的系 ( 科 ) 专业调剂,但生源不足的系 ( 科 ) 专业的生源不应往生源充足的系 ( 科 ) 专业调剂;

③高分段的考生可以往低分段的系 ( 科 ) 专业调剂,但低分段的考生不应往“热门”的系 ( 科 ) 专业调剂;

④对有本校志愿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高分考生,当其它条件基本符合时,应在本校内“消化”,不应退档;本系 ( 科 ) 专业在有志愿的考生中录取不足时,不应拒绝录取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3 、民考汉考生填报的汉语言计划学校,于各批次录取的汉语言计划学校同时投档;未被录取者再安排民考汉计划学校投档。

4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5 、高校在完成已公布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如再调增招生计划,可向新疆招办提出调档要求。

6 、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经线上调剂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高校提出要求,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三)新疆区内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一律到新疆大学进行远程录取。其它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可以依托当地具备远程录取条件的高校进行远程录取。

(四)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我区招生办、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要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新计价费[ 2002 ] 562 号文件规定,高校在录取前,应及时向新疆招办缴纳录取费,每生 25 元。收款单位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昌路分理处,帐号: 104-2462 ,行号 :33630, 新疆招办财务室电话:( 0991 ) 8753314 ,传真:( 0991 ) 8752385

(六)高校缴纳录取费后应及时将汇款凭据传真给我办,以便我办向高校寄发录取新生花名册等。

(七)高校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在《录取通知书》上加印“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到其所在的报名中学提取高中在校档案、办理党团组织手续及被录取高校的报到注册等手续。高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生花名册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四、录取照顾政策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考生可以获得录取照顾:

(一)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加 10 分对待;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加 20 分对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按加 10 分对待: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以自治区团委表彰的名单为准);

( 2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 3 )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 以自治区侨办核准的名单为准 ) ;

( 4 )烈士子女;

( 5 )回族考生。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录取时按加 20 分对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资料)。

(四)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高校及专业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不同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 5 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与“民考汉”的考生一样对待。

(五)符合第(一)、(二)、(三)、(四)条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六)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报考新疆高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录取时照顾20分投档。

(九)新疆区属高校汉语言招生计划的 3 %,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的汉语言考生。新疆区属高校民语言招生计划的 1-2% ,用于照顾录取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考生。

(十)民语言考生数学和综合科目限分:

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和综合科目成绩进行最低分限定,实行“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联系电话、传真:( 0991 ) 8757683 、( 0991 ) 8936222 联系人:陈英莲; ( 0991 ) 8751822 、( 0991 ) 8756130, 联系人 : 梁德波

录取期间的联络电话及传真,请在网上录取的信息中查阅。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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