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05 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5 ] 2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005 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    报名
1 、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新招委 [2004]27 号)执行。
考生报名时,必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2 、借考条件:
户口在我区但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或工作的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 (3+ 文科综合 / 理科综合 ) ,可由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者,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试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自治区内原则上不办理异地报考。因公集体长期跨地、州、市工作的职工及其子女如回户口所在地考试确有困难者,须持本人户口到学校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并按学校所在地区的考生对待。但是,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3 、在新疆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 “ 外侨居留证 ” ,可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4 、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采集:考生的《 200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卡》和《 200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信息卡》(分本、专科,考生一次性填报)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 2005 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涂志愿卡的要求填涂并签名。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最迟在 6 月 15 日前 完成。逾期不报,后果由考生负责。
考生应对本人填写的报名卡和院校、专业志愿卡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认可。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为了减少考生填报志愿的盲目性,提高填报志愿的准确率,考试结束后各报名点要给考生充分的时间,慎重填报志愿,给考生估分和填报志愿的时间不得少于 3 天。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卡和志愿信息卡原件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必须向每位考生都发放本、专科志愿卡,考生可以不填报志愿,但必须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及 “ 放弃志愿 ” 信息点并签字确认后上交。报名库、志愿库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如有漏报,将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    考生电子档案
5 、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及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报考弄虚作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须有《军队院校(国防生)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6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公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7 、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 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 ) 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 2 )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 3 )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 4 )道德品质恶劣的;
( 5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规定时间进行,并将体检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2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应严格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的名单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体检医院必须是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 和主检 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主检医师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
13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4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    考试
     15 、考试语种:汉语言、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各语种的考试科目按文、理两大类设置。文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
16 、汉语言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试题。其中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各外语科均含听力考试内容,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不再对报考外语院校及专业的考生组织外语口试。
17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的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教育部 “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 ” 即 “ 民族汉考 ” (简称 MHK )试题结构模式。蒙语言汉语科目采用 “ 民族汉考 ” (简称 MHK )试题结构模式,其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汉语科目含听力考试内容。参加维、哈、柯语言考试的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18 、少数民族实验班的考生,数学、理科综合科目一律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答题;语文用本试卷语种答题;汉语科目用汉语答题。英语科目由我区命题,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凡报考民考汉计划的 “ 实验班 ” 考生必须参加我区命题的英语科目考试。
19 、全国统考(含我区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地、州、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当地招生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20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北京时间)
2005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 6 月 7 日 -9 日。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6 月7 日  9 : 00—11 : 30  语   文        15 : 00—17 : 00  数学
6 月8 日  9 : 00—11 : 30  文科综合 / 理科综合  15 : 00—17 : 00  外语 / 汉语
6 月9 日  9 : 00—11 : 30  蒙    语文       15 : 00—17 : 00  实验班英语
 21 、考区管理:各地、州、市一般只设一至三个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的考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高考期间,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派出巡视组外,还要从各地州市招委会、教育局抽调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的负责同志到其它地州市交叉巡视。
高考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纪上报制度。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情,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2 、试卷拉运工作:试卷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运送。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所有物品。安全保卫、保密等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试 ( 答 ) 卷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3 、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 2005 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 2005 ] 01 号)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5 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名单及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厅[ 2005 ] 2 号)。
24 、艺术专业考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转发 <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 的通知》(新招委[ 2005 ] 02 号)执行。
艺术特长生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05 ] 1 号)。
25 、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考试工作仍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疆军区政治部原下发的《关于做好 2003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招委 [2003]10 号)执行。
26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通知执行。
27 、评卷工作。自治区普通高校、有关中学及教师有承担普通高考评卷的义务。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评卷委员会,统一领导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在评卷点集中封闭进行。评卷点应具备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答卷保管室符合保密要求等条件。评卷点要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并建立比较稳定的评卷教师骨干队伍。评卷教师由评卷委员会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高中教师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各地、州、市和有关高校招生委员会应加强对评卷教师的培训和教育,并指定带队人员负责对本地、本单位评卷教师的管理。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委员会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它事项按教育部下发的《 2005 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 [2005]1 号)执行。
六    招生章程
28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29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 5 月 1 日 之前在本校网站和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等),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要求寄送本校招生章程。
30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汇总、编辑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办及有关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编印的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若因考生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1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方可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32 、高等学校应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3 、自治区属高等学校划出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的汉语言考生和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考生。
34 、安排区外招生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 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35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36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汇总、核定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自治区属高等学校拟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7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自治区教育厅迳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八    录取
38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院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高等学校应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9 、录取共分五个批次:
零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及专科院校(专业)。各类别不能兼报。本科设三个志愿,其中二至三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专科设两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报考汉语言艺术类计划本、专科各层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多填无效),报考民语言艺术类计划本、专科各层次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业测试;报考其它类别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院校要求进行政审或其它审查等。
本科一批次:重点院校本科 ( 含本硕连读专业;新疆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汉语言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理科 ) 、临床医学(理科)、法学 ( 文科 ) 、英语 ( 文科 ) 、汉语言文学(文科)等部分专业;新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协作班(不含公安院校和民办院校)。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三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本科二批次:一般院校本科及本科班。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三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本科三批次: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本科、民办本科学校。本批次设六个志愿,其中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专科(高职)批次: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统一学费标准。
各高等学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为准。
40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1 、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2 、高等学校招生继续实行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操作录取程序,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为保护高分考生利益,允许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数级差要求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允许生源未满的高校,调剂录取高分考生。
44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5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参加全国统考外语语种。
46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4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增加 1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仅以自治区团委表彰的名单为准);
( 2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 3 )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 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工作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 ) ;
( 4 )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 5 )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
48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录取时增加 20 分投档(须出具由自治区体育局确认过的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9 、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招生院校及专业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 “ 民考汉 ” ),在录取时分别按不同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 50 分;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者,加 10 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 “ 民考汉 ” 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 “ 汉考民 ” )与 “ 民考汉 ” 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 民考汉 ” 和 “ 汉考民 ” 考生,必须填写《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由户口所在地的民委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同时交验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由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逐个进行审核,对有关材料要逐项检查,同时审核人要签名负责。复印件留地、州、市招办保留存档。如有虚假伪造情况,取消考生报名、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 民考汉 ”“ 汉考民 ” 考生的民族成份确认,以报名注册时为准。
对长期居住在南疆三地州的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汉语言计划高校的,录取时进行照顾投档。
50 、除对少数民族成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 20 分。
51 、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 5 月 25 日 之前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
52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3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4 、报考区内院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院校生源不足时,录取时照顾 20 分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高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55 、保送生的招生
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 ( 自治区 ) 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的学生,由考生所在中学积极向有关高校推荐,由拟录取高校提出名单,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可办理有关保送手续。
56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可与定向就业招生单位进行联系或面试,并由双方签署有关定向就业协议。凡因联系不畅等原因造成考生填报志愿前无法签署定向就业协议、考生又执意报考,录取后到学校补签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者,招生院校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考生未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不得作为定向生源投档。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定向就业招生单位及任何 “ 中介机构 ” 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单位或本人,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计划向定向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57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鼓励高校接收因志愿 “ 撞车 ” 落选的高分考生。
58 、民语言考生数学和综合科目限分:
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和综合科目成绩进行最低分数限定,实行 “ 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 ” 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9 、 “ 民考汉 ” 、 “ 汉考民 ” 、 “ 实验班 ” 的招生
“ 民考汉 ” 考生可填报两份志愿表:填报汉语言院校计划的志愿表,每批次只能填报两个志愿;填报 “ 民考汉 ” 院校计划的志愿表,可按本人意愿填写。录取时每批次先向汉语言计划的院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生 “ 民考汉 ” 计划学校的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 “ 民考汉 ” 院校计划投档。
“ 汉考民 ” 考生可填报汉考民、民考民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实验班考生可填报民考民、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但不能兼报。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填报民考汉计划的考生可享受民考汉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
60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新生名单(包括保送生、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领导签字后形成新生录取名单,并加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新生。    
61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统一寄送有关高等学校,新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索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高等学校应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等学校负责。
62 、自治区录取工作于 7 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 7 月 31 日 之前结束,专科层次(高职)录取在 8 月 20 日 之前结束。
63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教育部规定)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
64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65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 之前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6 、本、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九 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67 、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 “ 三校生 ” (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68 、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的 “ 三校生 ” ,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
所列第 67 、 68 条考生不能兼报。  
十    招生管理职责
69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主管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 1 )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 2 )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和印制工作。
( 3 )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自治区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
( 4 )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 5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评卷、划定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等工作;
( 6 )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 7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0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考生报名、体检等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1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 2 )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
( 3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 4 )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 5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 7 )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一    招生经费
72 、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73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高等学校须缴纳录取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4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7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2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 3 )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 4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 5 )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7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1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 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 3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 4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 5 )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77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三    附则
78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9 、本《规定》中的 “ 汉语言 ” 是指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如 “ 维语言 ” 、 “ 哈语言 ” 、 “ 蒙语言 ” 、 “ 柯语言 ” 等,也分别指用维文字、哈文字、蒙文字、柯文字答卷。
80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81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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